(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孟×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孟×。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为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