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孟×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孟×。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为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