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陈荣国与益阳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天高房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荣国,温州天高房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新才。委托代理人刘文煜。委托代理人黄声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国。委托代理人全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天高房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治素。上诉人益阳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6)温鹿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6)温鹿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益阳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天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