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宁××××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模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218号原告:张××。被告:宁××××模具厂,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模具城。原告张××与被告宁××××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与原告发生加工承揽业务的是宁海县翔宇模具厂,而不是宁××××模具厂,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德 春审 判 员 丁志方代理审判员李斌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 俏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