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柏青与陈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柏青,陈柏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734号原告:盛柏青,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东路13号3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005190019)被告:陈柏增,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枫林村际上马路兰新村路21号,现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花园c8幢501室。(公民身份号码:××275918)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柏青与被告陈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柏青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柏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柏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柏青撤回对被告陈柏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90元,合计290元,由原告盛柏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祝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