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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柏青与陈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柏青,陈柏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734号原告:盛柏青,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东路13号3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005190019)被告:陈柏增,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枫林村际上马路兰新村路21号,现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花园c8幢501室。(公民身份号码:××275918)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柏青与被告陈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柏青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柏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柏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柏青撤回对被告陈柏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90元,合计290元,由原告盛柏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祝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