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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某与被上诉人深圳贾××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某,深圳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男。委托代理人仝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贾××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上诉人兰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贾××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某于二ΟΟ九年六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兰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何    溯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