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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黎长生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梁街村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长生,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梁街村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林其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651号原告黎长生。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梁街村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法定代表人陈院昌,董事长。第三人林其渊,(年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长生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梁街村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林其渊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长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长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