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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29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滔、刘琴等与洪水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滔,刘琴,洪水国,余国珍,慈溪市龙灵鞋业有限公司,汪龙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942-3号原告:汪滔,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慈溪市。原告:刘琴,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水国,男,系慈溪市桥头镇日旺鞋塑厂业主,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余国珍,女,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龙灵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法定代表人:汪龙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龙林,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滔、刘琴诉被告洪水国、余国珍、慈溪市龙灵鞋业有限公司、汪龙林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滔、刘琴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滔、刘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原告汪滔、刘琴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旭明审 判 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