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浙江××合作银行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与沈××、沈×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沈××,沈×,施××,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住所地德清县××××号(注册号330521000017820)。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沈××。被告沈×。被告施××。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与被告沈××、被告沈×、被告施××、被告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合作银行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黄月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