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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徐××。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