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徐××。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