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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明杰与姜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杰,姜磊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40号原告:谢明杰,县赤城街道义里巷17-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秧飞,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磊,县赤城街道涌明路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杰与被告姜磊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