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明杰与姜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杰,姜磊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40号原告:谢明杰,县赤城街道义里巷17-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秧飞,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磊,县赤城街道涌明路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杰与被告姜磊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