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永振与徐志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振,徐志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徐永振。被告徐志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振与被告徐志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审判长 苏 谦审判员 罗亚齐审判员 朱建海二00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答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