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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执裁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薛建伟与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伟,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396号申请人薛建伟,男,1965年8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纯府,总经理。原告薛建伟诉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建伟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财产需要落实。申请人薛建伟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新执字第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财产查清后,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松岭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高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