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诉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237-1号原告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诉被告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一案,本院(2007)新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本市案板街18号吉庆大厦C座1206、1208号共两套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案板街XX号吉庆大厦X座XX层X号X号、X号、x号、X号(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Ⅱ-XX-X-X-XXXXX,XXXXXXXXXXⅡ-XX-X-X-XXXXX,XXXXXXXXXXⅡ-XX-X-X-XXXXX,XXXXXXXXXXⅡ-XX-X-X-XXXXX,XXXXXXXXXXⅡ-XX-X-X-XXXXX)伍套房屋的查封手续。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九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