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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傅甲。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益农镇××公路口。法定代表人傅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