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翔鹤化纤有限公司与浙江利达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翔鹤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利达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61号原告义乌市翔鹤化纤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慧。委托代理人陈凤鸣,金小斌,。被告浙江利达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琴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翔鹤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利达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翔鹤化纤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翔鹤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