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95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成丽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