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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95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成丽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