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67-3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陈乙。被告张××。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