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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陆秀云与浙江贤盛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秀云,浙江贤盛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秀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贤盛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兴贤。上诉人陆秀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陆秀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秀云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秀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陆秀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