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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6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6月5日以双方已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高  宏  伟人民陪审员 徐  祖  国人民陪审员 朱  坚  毅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飞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