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6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6月5日以双方已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高 宏 伟人民陪审员 徐 祖 国人民陪审员 朱 坚 毅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飞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