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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伟兰与姚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伟兰,姚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140号原告寿伟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大山坞村1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金永,工作人员。被告姚仲英,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中里村里市坞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伟兰与被告姚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伟兰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伟兰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寿伟兰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