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伟兰与姚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伟兰,姚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140号原告寿伟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大山坞村1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金永,工作人员。被告姚仲英,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中里村里市坞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伟兰与被告姚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伟兰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伟兰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寿伟兰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