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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37号原告:陈××。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金××的银行存款2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