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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许式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许式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43号原告: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548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黄世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献群,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式钗,台县坦头镇西洋村,系天台县大洋窗帘连锁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式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