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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与姚海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姚海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机场南路。法定代表人:阮孟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海荣,乌镇镇虹桥村谭家桥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