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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海得××制××司与浙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得××制××司,浙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74号原告杭州海得××制××司,路××座。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浙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山头。法定代表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得××制××司与被告浙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得××制××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5元,由原告杭州海得××制××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