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0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上诉人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