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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与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20号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太湖路349-351号。法定代表人:宋石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恒大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福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群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人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灯芯绒面料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全棉灯芯绒面料8700米,单价为每米13.6元,交货地点为湖州,货到40天后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被告交付了面料8926.4米,合计价款121399.04元。但被告在合同约定付款期届满后未能支付货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39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灯芯绒面料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全棉灯芯绒面料8700米,单价为每米13.6元,交货地点为湖州,货到40天后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被告交付了面料8926.4米,合计价款121399.04元。但被告在合同约定付款期届满后未能支付货款,故纠纷成讼。本节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凭证、收货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399.04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湖州昌晨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21399.04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