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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全华与栾红亮、余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华,栾红亮,余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46号原告:朱全华,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黄头街村。被告:栾红亮,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恬静苑12栋东单元402室。被告:余利芳,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恬静苑12栋东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华与被告栾红亮、余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华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全华以已与被告栾红亮、余利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栾红亮、余利芳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朱全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