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长江诉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江,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黄长江。被告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宏济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镇虎,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桢怡,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江诉被告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江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长江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长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