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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金健、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金健,金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张小林,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临海市杜桥镇横楼村1-105号。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王礁村1号。被告:金健,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所前路54号。被告:金煌,江区前所街道所前路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诉被告金健、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林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张小林负担。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