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何××、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何××,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90-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金××。被告何××。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何××、被告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以被告楼××只是货物代收人员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楼××的起诉。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灵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