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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与衢州市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衢州市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85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南街21号办公楼三楼。代表人:段小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宗慧,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紫荆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静,衢州市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以下称电信黄页衢州分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岚坤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以下称岚坤房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电信黄页衢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宗慧、被告岚坤房开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电信黄页衢州分公司起诉称,2005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黄页广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并刊登发布在黄页媒体上,广告费合计25000元。之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却至今未支付广告费。原告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广告费25000元;2、本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2、黄页广告销售合同一份、黄页三份,以证明2005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制作、发布广告,被告应付广告款为25000元的事实。证据3、2007年11月16日催款函及挂号函收据、2008年10月7日催款函及挂号函收据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分别于2007年、2008年向被告催款的事实。证据4、衢州市广告业专用发票记帐联一份,以证明原告已将广告费发票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支付广告费的事实。被告岚坤房开公司答辩称,欠款是事实,2008年9月25日公司向市政府申报债权债务时,已经将该笔债务上报。被告提供债务明细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08年9月25日公司向市政府申报债权债务时,已经将该笔债务上报的事实。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5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黄页广告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并刊登发布在黄页媒体上,广告费合计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原告分别于2007年11月15日和2008年10月6日致函被告催要广告费,并开具发票给被告,因被告未支付广告费,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广告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广告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广告费25000元。本案受理费426元,由被告衢州市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红审判员 胡笑跃审判员 杨根荣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