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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徐××。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为与被告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撤回对被告金××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尤薪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