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辽、季慎松与季慎松、黄美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辽,季慎松,黄美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33号原告王辽,市牌头镇王劳军村小园7号。委托代理人王江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慎松,稠江街道稠关村3区5幢5号。被告黄美庆,稠江街道稠关村3区5幢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辽诉被告季慎松、黄美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辽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王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