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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辽、季慎松与季慎松、黄美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辽,季慎松,黄美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33号原告王辽,市牌头镇王劳军村小园7号。委托代理人王江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慎松,稠江街道稠关村3区5幢5号。被告黄美庆,稠江街道稠关村3区5幢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辽诉被告季慎松、黄美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辽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王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