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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蓝天印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鑫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蓝天印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610号原告:杭州��天印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希虎。委托代理人:鲍克定。委托代理人:杨芳琴。被告:杭州鑫锐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锐。原告杭州蓝天印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鑫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春芳独任审判。本案于2009年4月8日由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日公开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鲍克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供应了价值54526.7元的纸张,被告承诺在2008年12月19日付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4526.7元及利息744.29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752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69元(从2008年12月20日暂计至2009年2月25日,此后的利息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合计48195.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1、购销合同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2、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转帐支票及退票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交付给原告金额54526.7元的转帐支票因存款余额不足遭退票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49580元的纸张,被告预付定金10000元,余款在2008年10月23日付10000元,剩��货款在2008年11月10日前付清;原告逾期交货或被告逾期付款的,每天按货款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被告交付了10000元定金,原告按约供货,被告未付余款。2008年12月2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收回了3000元定金。2008年12月16日原被告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4946.7元的纸张,该款与2008年10月22日合同项下的款项49580元一起于2008年12月19日付清,原告逾期交货或被告逾期付款的,每天按货款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原告按约交货后,被告于2009年1月9日交给原告金额为54526.70元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转帐支票一张,1月12日该支票因存款余额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收到原告价值54526.7��的货物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已自愿将被告交付的7000元定金充作货款,对尚欠的货款47526.7元,被告理应支付,并支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每天按货款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669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鑫锐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蓝天印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7526.7元及利息669元(从2008年12月20日暂计至2009年2月25日,此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另计),合计4819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实际收取10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551元,由杭州鑫锐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300元,由杭州鑫锐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蓝天印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凤祥审 判 员  姚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