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姚××。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