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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姚××。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