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大毅与程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毅,程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法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42号原告:陈大毅。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程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毅诉被告程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毅对被告程振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