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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大毅与程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毅,程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法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42号原告:陈大毅。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程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毅诉被告程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毅对被告程振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