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瑞建与傅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建,傅爱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69号原告陈瑞建,经商,亭镇旺吴桥村3组。被告傅爱平,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堂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建与被告傅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建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瑞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