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瑞建与傅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建,傅爱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69号原告陈瑞建,经商,亭镇旺吴桥村3组。被告傅爱平,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西关田村堂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建与被告傅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建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瑞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