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武凤居与马来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凤居,马来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武凤居,农民。被告马来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凤居与被告马来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凤居以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凤居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凤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670元,由原告武凤居承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