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敏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00710号李敏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贾里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的(2004)长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敏于2004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4年12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06年6月1日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16587.6元,其他费用1240元,均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执字第7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