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康亚龙与王年和、陕西欣欣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康亚龙与被申请人王年和、陕西欣欣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寂静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七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欣欣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费未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欣欣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