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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30号原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潘丽红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