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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司为与被上诉人钟××承揽合同纠纷、钟××与诸暨市××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司,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上诉人诸暨市××司为与被上诉人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绍诸初商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诸暨市××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雪   伟审判员 黄信康审判员陈键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铃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