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陈文正、余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陈文正,余丽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4号原告陈国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委托代理人钱宗堂,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正,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杜桥村。被告余丽凤,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杜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陈文正、余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