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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陈文正、余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陈文正,余丽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4号原告陈国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委托代理人钱宗堂,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正,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杜桥村。被告余丽凤,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杜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陈文正、余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