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26号申请人崔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案经(2008)咸民终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500元,保全费5000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223条、2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学成、李婉燕在银行的存款704500元,或查封、扣押、变更、拍卖、提取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胥保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