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星星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星星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台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邵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巍,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星星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大环线128号。法定代表人:应百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星星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台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