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抗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沈红芳与何海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红芳,何海荣,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抗字第1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沈红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何海荣。申诉人沈红芳与被申诉人何海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7)秀洲巡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沈红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5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可能涉及管辖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戚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