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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8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吉华××有限公司、安吉吉华××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与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吉华××有限公司,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808-2号原告安吉吉华××有限公司,住安吉县××镇××转椅城内。法定代表人:谢×。被告马××。原告安吉吉华××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吉吉华××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马××于2008年5月至2008年7月向我处求购无纺布系列,每次求购的无纺布均由原告公司代办托运到嘉善。至2009年5月1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4594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的买卖关系中有被告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形,应予以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吉吉华××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