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妙海与杨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妙海,杨国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3号原告:赵妙海,男,194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民主路9弄1号。被告:杨国法,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妙海诉被告杨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妙海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妙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成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