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妙海与杨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妙海,杨国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3号原告:赵妙海,男,194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民主路9弄1号。被告:杨国法,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杨宅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妙海诉被告杨国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妙海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妙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成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