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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02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