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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竹平与骆红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竹平,骆红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92号原告:徐竹平,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华村徐车门42号。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军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骆红强,廿三里街道李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竹平诉被告骆红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竹平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徐竹平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源:百度“”